體質特殊?酒測超標10倍 一審判半年、二審改無罪

警方實施酒測,除非儀器出現異常或故障,否則不太可能更換儀器重測,避免爭議。示意照,非本新聞事件當事人。(記者李立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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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羅姓男子酒駕被警攔查,酒測值竟高達2.5毫克,超標10倍,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後,一審判他6個月徒刑,二審合議庭認為該酒精濃度足以「致死」,連為羅男酒測的員警都覺得不可思議,應視為檢測異常,因罪證有疑,改判無罪。
羅男今年4月間在屏東縣東港鎮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因搖晃蛇行被警察攔查,當場酒測,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50毫克(mg/L),超過公共危險罪門檻0.25毫克的10倍,滿身酒味的羅男坦承不久前在小吃部喝酒,檢方訊後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處刑。
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羅男曾2次酒駕被判刑,卻未記取教訓,再次酒後騎車上路,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分別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羅男不服,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羅男吐氣酒精濃度為法定犯罪標準10倍,在實務上實屬罕見,根據相關研究,酒精濃度達2.00mg/L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狀態;若濃度達2.5mg/L 時,則會「致死」,羅男卻還能騎車並接受酒測,有違常理,連為羅男酒測的員警都說「阿娘喂」、「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覺得怪怪的」等語。
法官認為羅男酒測數值並非一般違法酒駕的常態,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並留存原異常紀錄,但警方並沒有這樣作,酒測程序不妥適,難以確信該酒測數值為真,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應予羅男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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