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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濃度足以致死…還能騎車? // 酒測超標10倍 二審改判無罪

警方使用的酒測器均定期受檢,確保準確性。(記者李立法攝)

警方使用的酒測器均定期受檢,確保準確性。(記者李立法攝)

2021/11/02 05:3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羅姓男子酒駕被攔查,酒測值竟高達二.五毫克,由於公共危險罪門檻為○.二五毫克,因此超標十倍,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屏東地院簡易庭判刑六月,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二.五的酒精濃度足以「致死」,連為羅男酒測的員警都覺得不可思議,應視為檢測異常,因罪證有疑,改判羅男無罪。

數值違常理 警也覺得怪

羅男今年四月間,在屏東縣東港鎮酒後騎電動自行車,因搖晃蛇行被警察攔查,酒測值高達二.五毫克,羅男坦承在小吃部喝過酒,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羅男曾兩次酒駕被判刑,卻未記取教訓,罔顧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生命安全,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六個月,併科罰金六萬元,得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羅男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二審合議庭法官王以齊、楊宗翰及粘凱庭認為,羅男酒精濃度為法定犯罪標準的十倍,實務上實屬罕見,根據相關研究,酒精濃度達二.○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狀態;若達二.五則會「致死」,羅男卻還能騎車並接受酒測,有違常理,當時為羅男酒測的員警都說「沒看過這麼高的數值」、「覺得怪怪的」等語。

罪證有疑免責 判決招議

法官認為,羅男酒測數值並非一般違法酒駕的常態,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並留存原異常紀錄,但警方並沒有這樣作,酒測程序不妥適,難以確信該酒測數值為真,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應予羅男無罪諭知,可上訴。

羅姓酒駕慣犯因酒測值高出一般人能承受範圍獲判無罪,得以免除刑責,公平性引發爭議,醫師也認為人體對酒精的反應常因體質而異,酒測科學數據所代表的人體反應,並非絕對。

警方也認為,羅男對酒精的承受力或許異於常人,法官憑酒測值超出一般民眾所能承受範圍,便判羅男無罪,卻不能改變羅男違法酒駕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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