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酒測值2.5判無罪案/警署:明顯異常應換儀器重測
警政署指出,當酒測檢測結果明顯異常,員警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重測。示意照,非本新聞事件當事人。(資料照)
〔記者王冠仁/台北報導〕屏東羅姓男子酒測值高達二.五毫克,屏東地院認為檢測異常,以罪證有疑判羅男無罪,警方進行酒測,發現明顯數值異常,是否應重測?警政署昨指出,當檢測結果明顯異常,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檢測,當時員警未察覺數值屬異常,沒有重測已違反規定。
警政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此個案也會轉請各警察機關作為執法案例教育,以精進員警執法知能及技巧。
警政署說,此案執勤員警的酒測器有定期送檢紀錄,無異常情形,且當時員警執行酒測時,有全程連續錄影、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結束時間、提供礦泉水給受測者漱口等程序。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實施第一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不過,當時員警見到羅男酗酒泥醉、言語不清,未當場察覺酒測器測得的數值屬異常,沒及時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與警方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有違,將持續檢討改進。
一名基層員警說,雖然酒測值因人而異,但酒駕者若眼神渙散、無法正常表達、難以安全駕駛,酒測值大多在一.○毫克上下;實務上,員警若發現酒測值異常飆高,通常都會拿另台酒測器重測,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