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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匿報財產挨罰400萬 提告抗罰更審仍吞敗

林益世(中)向陳啟祥收受至少6000萬元,卻隱匿不報,遭監察院以原處分開罰400萬元;林益世提請求撤銷,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林益世(中)向陳啟祥收受至少6000萬元,卻隱匿不報,遭監察院以原處分開罰400萬元;林益世提請求撤銷,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2021/10/28 16:56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向爐渣公司「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收受至少6000萬元,卻未如實申報,遭監察院以原處分開罰40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猶認林益世故意隱匿不報,並經監察院審酌財產額度至鉅,才開出最高罰鍰,屬於法有據,故應予維持,仍判林益世敗訴;可上訴。

全案源於,林益世收受陳啟祥至少6000萬元,卻未據實申報,2016年被監察院依財產申報法處以最高罰鍰400萬元;監察院強調,林益世明知收受陳啟祥現金2000萬元、美金95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合計約6000萬元,卻未據實申報,顯然刻意隱匿而為不實申報。

林益世提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北高行一審原判他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理由不備,撤銷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由審判長蘇嫊娟、陪席法官陳雪玉、受命法官魏式瑜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藉由據實申報財產以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並建立公職人員利害關係的規範,也使一般民眾可查知公職人員財產狀況。

合議庭指出,先不論6000萬元否取自陳啟祥,林益世身為公務人員都須申報,以供人民檢驗,但他不僅沒有申報,還將部分款項交給母親沈若蘭保管,部分存放在以妻子彭愛佳、舅舅沈煥章、沈煥瑤名義開設的保管箱,避免查緝。

合議庭認為,監察院的原處分已審酌林益世故意隱匿而未申報的財產額度至鉅,依財產申報法中自訂罰鍰額度基準裁處最高罰鍰400萬元,屬於法有據,更一審應予維持,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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