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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財產申報不實挨罰400萬 抗罰再吞敗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申報不實挨罰400萬元,雖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仍判他敗訴。(資料照)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申報不實挨罰400萬元,雖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仍判他敗訴。(資料照)

2021/03/31 18: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在擔任第7屆立委期間,漏報爐渣業者地勇公司陳啟祥給的6千萬元等多筆款項,後經陳向特偵組(現已廢除)自首,林遭監察院開罰400萬元,但林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宣判,判林益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財產申報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維持「公務廉潔」,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而具一定公務層級及任務公職人員的個人財務狀況,相當程度地展現國家施政實際狀況,屬於政府資訊,有必要透明公開,人民得藉此觀察其財產有無不正常變化,監督政府並提醒公職人員自重,與利益團體保持適當分際,是人民「知的權利」中重要的一環。

合議庭認為,公職人員就其名下、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若未主動揭示,便構成財產申報法中「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即應處罰;若借他人名義隱匿自己所控制的財務內容,或藉其他手法增加財務資訊解讀的困難度,則屬同法條中「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

合議庭指出,原處分認定林益世未據實申報6000萬元,也未據實申報配偶彭愛佳所持現金共約2415萬餘元,經法院審理,確認林母沈若蘭繳回特偵組及燒毀的現金,是林指示保管;而彭未依社會常態將現金存放銀行孳息,反而租用保管箱存放,顯然意在提高財產資訊的不透明度,同樣是由林所授意,不論這些錢是否由爐渣業者陳啟祥所交付,林均有誠實申報,供人民檢驗的義務。

然而,林益世不僅未申報,甚至透過交付他人報管,或藉提高資訊不透明度的手法,妨礙人民知的權利,因此,監察院認林故意隱匿而未為申報的財產額度至鉅,依財產申報法開罰400萬元,並無不法,判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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