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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貪污二審判12年 更一審改恐嚇得利輕判4年10月

林益世被控當立委時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案,更一審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男四年十月。(資料照)

林益世被控當立委時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案,更一審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男四年十月。(資料照)

2021/06/10 05: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纏訟九年的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當立委時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案,原本二審高等法院判刑十二年,但高院更一審認定,林向中鋼、中聯恐嚇施壓爭取轉爐石契約,其行為並非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不構成貪污,加上審理逾八年應減刑,昨僅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林男四年十月,還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依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等人證詞及卷附轉爐石契約等資料,林憑藉立委身分對經濟部有預算監督、法案審議等職權,向時任中鋼總經理鄒若齊和中聯董事長翁朝棟恐嚇,使地勇取得中聯公司三分之一轉爐石承購權不法利益,此非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也不是「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並非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為」,認定林觸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

至於當初高院二審審理時,是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十二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兩年,合併判刑十三年六月,併科罰金一五八○萬元。因最高法院將林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案撤銷發回更一審審理,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兩年部分先定讞,此部分林已服刑、獲得假釋。

本案更早之前,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二○一○年間,林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而非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七年四月徒刑;上訴二審後,才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十二年。

更一審審酌,林益世曾任四屆立委,卻在短時間內獲取三千萬賄款、轉爐石「公關費」一千萬元(陳啟祥另交付兩千三百萬元給林母沈若蘭)的鉅額賄款,其假借立委權勢恐嚇,嚴重損害中鋼和中聯整體利益,且使中聯公司可能擔負遭求償風險,依此判四年十月。

本案歷審判決,分別出現非貪污罪的「非法定職權說」、與貪污罪的「實質影響力說」,最高法院曾對此不同認定召開內部會議討論,但最後未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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