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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來落石砸車 公所被判國賠

翁姓男子前年到烏來玩,將車停在信賢步道路邊停車格,遭山坡滾落巨石砸毀,怒告烏來區公所,高等法院認定烏來區公所是停車格的管理維護機關,判應國賠翁男37萬4000元確定。(資料照)

翁姓男子前年到烏來玩,將車停在信賢步道路邊停車格,遭山坡滾落巨石砸毀,怒告烏來區公所,高等法院認定烏來區公所是停車格的管理維護機關,判應國賠翁男37萬4000元確定。(資料照)

2019/04/16 18: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翁姓男子前年到新北市烏來遊玩,將車停在信賢步道路邊停車格,不料離開時發現愛車竟遭山坡上滾落的巨石砸毀,翁男怒告烏來區公所要求國賠,烏來區公所辯稱那塊地的管理單位是農委會林務局,應由林務局負責,但高等法院認定烏來區公所是停車格的管理維護機關,判烏來區公所應國賠翁男37萬4000元確定。

翁男說,前年5月和友人烏來信賢步道玩,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卻被巨石砸毀,而在此事件發生前,就有民眾向烏來區公所陳情稱,停車場旁山坡有巨石滾落發生危險之虞,但區公所事後並未處理,也未設置警告標示,足認區公所就停車格的管理和設置都有不當之處,對他的愛車被砸毀有國賠責任,求償應賠償車輛價值38萬元。

烏來區公所主張,該路段土地的管理機關及負責邊坡水土保持的單位是林務局,停車格不是區公所設置的,此外,事發前雖接獲民眾陳情稱該處有落石危害情事,但區公所無權將落石移除,故會同相關單位會勘,僅能在該路段放置三角堆和警示圍起來示警,事故和區公所無關。

林務局以參加人身分參與訴訟,指稱該路段是烏來區公所於1989年為了發展觀光而拓寬,並設置停車格,依水土保持法第8條及山坡地保肓利用條例第9條等規定,烏來區公所應該是信賢步道的營運管理機關及停車格的管理機關,和林務局無關。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對該發生地停車格應負管理維護機關的是烏來區公所,而且在事發前一年就知道恐有巨石墜落危險可能危害人車安全,卻沒有採取具體措施,有效防範巨石掉落停車格,有管理缺失,應予國賠。

高院審酌翁男車損約38萬元,扣除他將車輛報後已領到回收金6000元,因此判烏來區公所須國賠劉男37萬4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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