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散落輪胎皮害9車車禍 車主怒告國賠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43公里800公尺處時,因撞擊不明車輛散落的輪胎皮發生車禍,林男認為事故前30分鐘,就有相同事故,高公局卻未排除,要求國賠40萬餘元維修費等,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法官認為,高公局人員接獲通報後,有派人前往處理,對該路段設置與管理,並無欠缺,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
據查,林男於去年4月18日凌晨3點50分發生車禍,但在他發生車禍前,即凌晨3點21分,也有相同事故,且從凌晨3點21分至3點50分,不到30分鐘內,包含林男在內,總計有9台小客車、貨車因輪胎皮而車禍。
林男認為,凌晨3點21分第一起事故後,高公局若能即時排除,就不會有其他事故,這事件與駕駛人行車欠缺注意力無關,是高公局設置及管理顯有欠缺,且高公局收取通行費,理應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不能歸責於用路人。
高公局反駁,當日凌晨3時38分,有接到國道一號北上44公里外側車道散落輪胎皮通報,但這與林男事故地點相差200公尺,是否為相同散落物仍有問題,且有立即派員排除,處理並無延滯。
法官則認為,高公局是路段的管理機關,養護人員在例行性巡邏時發現,固負有排除義務,不過,該路段甚長,路面上遺留爆胎破裂輪胎皮,屬偶發情事,人力配置上,實無從要求須24小時隨時巡查,應從接獲通報後是否及時排除,以判斷管理是否欠缺。
法官判斷,高公局人員在當日凌晨3點有完成每日巡邏,直到3時32分,交控中心接獲通報後,於3點37分聯絡到事故小組,並於3點52分抵達現場排除,因散落物橫跨數個車道,得下交流道再重新折返,整個工作在4時20分完成;高公局有立即採取排除障礙所須處置,對路段設置與管理並無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