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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挺警執法 酒駕男自撞亡家屬訴請國賠遭判敗確定

李男酒駕後為躲避警方攔查,高速自撞路樹死亡,家屬事後訴請國賠。最高法院今認同高院見解,認定員警當下並無疏失,逆轉原審要求警方應連帶賠償家屬192萬餘原結果,改判免賠定讞。(資料照)

李男酒駕後為躲避警方攔查,高速自撞路樹死亡,家屬事後訴請國賠。最高法院今認同高院見解,認定員警當下並無疏失,逆轉原審要求警方應連帶賠償家屬192萬餘原結果,改判免賠定讞。(資料照)

2019/04/15 11:2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宜蘭李男6年前酒駕,遭警方尾隨並以鳴笛等方式欲攔查,不料李立即以破百時速飆車逃逸,最後自撞路樹翻車而死,李的家屬訴請國賠。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行使公權力並未違反比例原則,逆轉原審判警方連帶賠償家屬192萬餘元結果,改判免賠。最高法院駁回家屬上訴定讞。

李男生前任職台灣化學纖維公司,李妻及其4名子女在李離世後指控,宜蘭縣警局羅東分局五結派出所兩名員警,在2013年3月20日晚間駕車巡邏,因猜測剛從餐廳離開的李可能酒後駕車,先在路口等候,待李駕車離開後,近距離尾隨李的車輛,導致李驚慌失措,突然闖紅燈並迴轉至對向車道的手法,以甩開警車違法尾隨。

但李男因車速過快撞擊路樹,導致車毀人亡;家屬認為,警方執法過當與李的死亡具因果關係,訴請國賠。

原審認定警方具四成過失,判應賠償家屬共192萬餘元;但雙方均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

家屬依舊主張,警方應就李男之死負起更多損害賠償責任。警方則說,依當下客觀情狀判斷,李確實涉嫌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必要採取跟車攔停方式,避免李繼續製造本身及路人生命危險,並未違反比例原則,且員警從汽車後方要求停車受檢,與李之死並無因果關係;再者,若警方無法對於酒駕者堅定執法,卻因擔心國賠責任而投鼠忌器,酒駕者未來將更肆無忌憚。

高院審理後認為,員警當下發現李男駕車偏移車道,懷疑李酒駕,才會以閃燈與鳴笛方式要求停車受檢,屬於維持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全的必要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並未侵害李的交通自由權,逆轉改判警局免賠。案經最高法院審理,認同二審見解,駁回家屬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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