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侵案偽證 男子罪嫌不足判無罪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27歲李男5年前擔任補習班輔導老師,認識了15歲的國三女生阿君(化名),兩人在學測前一個月交往,並在學測隔天相約前往八仙水上樂園遊玩。
阿君指控,李男當天把她拉進男廁中舌吻,並脫下泳衣撫弄胸部及下體,甚至面對面把她抱起來,讓她將雙腳環繞在李的腰際,李受不了,欲從下往上頂,從事性交,但因為阿君喊痛,方才停下來。
李男不願罷休,要求阿君幫他口交,還把手指頭放入自己手中,示範如何吞吞吐吐,惟阿君嘗了數下後,隨即表示不舒服,不願繼續口交,雙方因此穿上泳衣,攜手走出廁所。
阿君說,過了5天,李男又以送生日禮物為由,將阿君約出來,並稱禮物在家,要求一同返回租屋處,未料才進房沒多久,李男就露出本性,要阿君獻身給他,還說「至少要做3次以後才會鬆掉,以後才會很舒服」,阿君忍痛完事。
沒想到過沒多久,李男隨即追求別的女生,雙方因此分手,而阿君也把這件事情藏在心中。
直到102年,阿君與父母聊天時,無意間露出口風,表示自己已非完璧之身,其母大驚追問,才知上開情事,趕緊帶愛女到醫院驗傷,確定處女膜有陳舊撕裂傷,氣得對李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李男在庭上堅決否認,表示確有與阿君相約八仙樂園遊玩,但絕對沒有單獨至廁所性交,當天同行的陳姓友人亦證稱,李男在樂園時都和他在一起,兩人還一起去廁所,未曾脫離彼此視線。
至於在租屋處發生性關係一事,李男則表示確有獨處一室,但僅聊天,沒有從事踰矩行為,更甭說性交。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阿君指證歷歷,且兩名林姓隨行友人均看到李男與阿君手牽手從八仙樂園廁所出來,因此犯行明確,判刑4月;而兩名林男亦表示李男送禮物時,他們有看到他將阿君載走,法官認為若單純送禮物,為何要刻意返家獨處,因此判定阿君所言為實,判李男有期徒刑6月。兩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李男不滿,向高等法院上訴,高院法官認為當時為暑假,八仙樂園人數眾多,李男豈可能帶阿君至廁所發生性關係而不被發現,且當天同行的陳男亦表示兩人都在一起戲水,未見阿君身影,法官依此改判李男無罪,其餘上訴則駁回,而後換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仍維持高院判決。
檢察官認為陳男供詞有問題,疑為護李男而觸犯偽證罪,因此起訴,基院審理時,發現陳男作證時與事發日期相差3年10個月,難免有記憶上的模糊,淡忘在所難免,且檢察官並未說明陳男供詞與李男一案有何重要關係,亦無法解釋他如何虛偽或不實陳述,偽證罪嫌不足,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