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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崐萁任內違法課礦石稅纏訟8年 縣府連20敗認輸退稅2億多元

花蓮礦石景觀稅違法課稅,法官判退稅並賠利息,圖為礦場非本件訴訟標的。(資料照)

花蓮礦石景觀稅違法課稅,法官判退稅並賠利息,圖為礦場非本件訴訟標的。(資料照)

2024/05/08 14:11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2016年在前縣長傅崐萁任內送議會通過提前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稅率,並另訂新法調漲為70元,有業者認為原定的課稅期間被縣府突然漲價,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纏訟8年縣府連20敗,提起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也都遭駁回,縣府認輸決定退回業者2億多元稅款;不過,徐榛蔚任內的課稅則被法官認定合法。

前花蓮縣長、立委傅崐萁任內對水泥業者課徵礦石景觀稅,纏訟8年遭20多名法官共同認定違法的最大原因就是,傅崐萁在2016年送議會提前廢止原先準備施行到2017年的每噸10元的礦石稅,另通過新法每噸課徵70元。多位行政法官的判決書中都一致認為,一個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人民對此施行期限已具有信賴,在實施期間若要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如在年限屆滿前提前終局廢止,應是有利於人民的稅賦免除。

歷次審理的法官認為,2016年花蓮縣府「提前」廢止舊法,新法為舊法規定於第6條之每公噸10元的7倍,縣府透過議會以重行立法的方式,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提高稅率的上限限制,加重人民負擔,多位法官認定是違法課稅。而縣府認為法官適用法律錯誤,八年來提出大法官釋憲、再審之訴也都遭法官駁回,大法官認為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由法院自得予以審查,議決不受理。

法官並舉花蓮縣議會於2009年1月12日首度訂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為例,在舊法尚未施行屆滿前,議會在2011年6月29日以修法方式,把原先每公噸4元,修正為每公噸5.2元,符合法規在30%漲幅內;再對照縣議會接續2012年10月18日制定第二版的自治條例,於第6條規定稅額為每公噸10元,乃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2項「重行辦理」的結果,而非同通則第4條第1項所指之「調高」稅率,而無與原稅率相較增加不得超過30%限制,其理益明。

縣議員張美慧昨在議會工作報告中向縣府地方稅務局詢問礦石稅進度,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說,就8件敗訴確定案件,將依照判決意旨,與業者溝通辦理,依照判決主文其中有兩件業者要給付每公噸10元礦石稅,其他案件每公噸給付13元已與業者溝通,當初8件預定課徵7億多元,由於訴訟中業者繳納半額約3億多元,估計將退還業者2億多元的超徵礦石稅,將以縣府稅計剩餘來支應。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一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提前廢止未施行期滿10元舊法送新法,經第18屆議會多數議員審議後以70元通過,每半年課徵一次,有水泥業者認為漲幅達到7倍過大,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把2016年下半年起到2020年上半年收到的8件課稅處分合計7億多元,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歷屆判決整理表。(記者王錦義整理)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歷屆判決整理表。(記者王錦義整理)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歷屆判決整理表。(記者王錦義整理)

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歷屆判決整理表。(記者王錦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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