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發爭議 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監委趙永清、賴振昌今指出,花蓮縣政府2016年大幅調高礦石開採稅率引發重大爭議,造成稅源消失,導致今年度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預算,減少金額高達8億元,因而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影響縣府財政健全,且拖延業者許可證展期申請亦有明顯違失;2位監委提出調查報告,並經監院聯席會議日前審議通過,對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
查案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聲稱為了充裕財源,並衡平「礦石開採行為」對轄區山林保育的影響,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自2009年開始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自治條例,原以每噸4元為徵收率,隔年調高為5.2元,2013年重新制定施行礦石開採稅條例時,再提高徵收率為10元,但是又在2016年6月間提前廢止2013年制定的條例,重行制定自治條例,大幅調高徵收率至70元,造成徵納爭議。
然而,監委指出,因有業者不服課稅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並有部分期別經行政法院認定這個作法,因在短期間內迅速增稅,人民稅負過重,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規定,判決該府敗訴,且陸續有4期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案件已確定,但是花蓮縣政府卻重作稅額相同的復查處分,明顯違反判決意旨,造成納稅義務人再提出行政救濟爭議不歇。
同時,監委表示,這導致花蓮縣政府2021年10月第5次再制定礦石開採特別稅條例草案時,因前述確定判決結果,財政部請縣府重新調整並與業者達成公視等要求,卻遲遲未能完成法定備查程序,因已無徵收法律依據,造成本項稅收來源消失,導致2022年度花蓮縣特別稅課收入預算,減少金額高達8億元,因而須增編舉債6億餘元以支應歲出,影響縣府財政健全,已有違失。
另外,監委調查發現,對花蓮縣政府提起礦石開採稅行政訴訟的福安公司雖於2021年6月25日才向花蓮縣政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但仍然符合環保署同年6月4日函頒通案展延適用原則。但是花蓮縣政府未依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同年8月28日前完成申請案的准駁處分。
監委指出,一直到環保署2021年12月24日就福安公司的訴願案作成決定後,才於今年1月5日核發該公司展延許可證,已損及廠商權益,且經深入調查發現,本申請案該府環保局早於2021年8月17日已曾完成審查,且相關審查書件亦由環工技師審查通過,本應依法作出合法行政准駁處分。
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卻再新增審查意見要求公司補正資料,福安公司也2次補正資料後,縣府環保局於2021年10月22日亦再完成審查作業,花蓮縣府仍遲延核發展延許可證,因此也認為花蓮縣政府有明顯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