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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礦石稅爭議8敗1勝!縣府不甩判決執意徵稅 法院建議業者提國賠

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有業者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向法院提起9件訴訟,歷時6年訴訟縣府8敗1勝。(資料照)

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有業者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向法院提起9件訴訟,歷時6年訴訟縣府8敗1勝。(資料照)

2022/10/04 11:15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2016年廢止礦石景觀稅每公噸10元的稅率,並訂定新法調漲送議會審議最後以70元通過,有業者認為超出稅法30%漲幅限制向法院提起9件訴訟,歷時6年訴訟縣府8敗1勝,但縣府不甩法院確定的判決,對業者重為每公噸70元行政處分,業者今年再提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度判決縣府敗訴,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警告縣府:「若被告猶執意違法適用原系爭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稅率重為處分,則原告如因此違法之處分,而遭受損害,自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課徵稅額每公噸從一開始的4元、5.2元逐漸增加到10元,前縣長傅崐萁2016年廢止未施行期滿的10元舊法,另制定新法提高到100元送議會審議,經過議會多數議員審議後以70元通過,有水泥業者認為漲幅達到7倍過大,以違反租稅法律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把2016到2020年收到的9件課稅處分合計7億多元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業者提起的9件行政訴訟中,有8件法官都判縣府敗訴,撤銷原處分,縣府不服提起上訴,其中4件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法官認為縣府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之稅率提高上限30%的規定,撤銷縣府的訴願決定及對業者課稅的原處分,法院要求縣府重為處分定讞,但縣府針對業者2018年上半年度仍依每公噸70元稅率,重為開出5687萬元課稅處分並駁回業者訴願,業者今年初再度提起行政訴訟。

針對縣府重為新的課稅處分仍維持每公噸70元,業者依法再度提起複查、訴願都遭縣府駁回,業者再度對這個新的重為課稅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8月底做出《111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法官認為,一個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如有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如在年限屆滿前提前終局廢止,應是有利於人民的稅賦免除,但2016年提前廢止舊法,新法為舊法規定於第6條之每公噸10元的7倍。

法官認為,縣府透過議會以重行立法的方式,規避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提高稅率的上限限制,加重人民負擔,進一步而言,如於舊法施行期間有增加稅收的必要,花蓮縣議會應循前次模式修法增加不逾原稅率30%的稅率,乃捨而不為,以形式上經花蓮縣議會審議廢止舊法,再通過系爭條例,以達到原屬舊法施行期限內提高無上限限制稅率目的,究其實質自屬違反於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之稅率提高上限規定,而屬違法。

法官認為,地方稅通則在憲法誡命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下,賦予地方課稅的法律依據,縣府針對轄區內採礦行為課稅乃屬正當合法,但課稅乃加諸人民以財產負擔,在立法賦予課稅權同時,配套予以一定節制,依據地方稅通立法精神,一個課徵特別稅的自治條例最長應為4年,如有提高稅率,其輻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的30%,原處分的稅額計算係屬無據。

由於此件為縣府不甩之前的定讞判決重為相同課稅處分,加上縣府不斷與業者興訟,法官在判決最後列出兩點強調,法官強調,本件應循地方課稅的立法程序,由花蓮縣議會在增加不逾2012年10月18日公布「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每公噸10元計徵原稅率的30%稅率(即上限每公噸13元)範圍內,修正系爭條例第6條第1項稅率規定,再由被告俟合法稅率決定後,於重核復查程序重為處分。

法官認為被告執意其歧異的法律見解,違背之前確定判決的既判力,被告自認為任意地方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限制,猶適用原系爭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的稅率,而重為與前復查決定法律見解相同的重核復查決定,自屬違法。法官強調,若被告猶執意違法適用原系爭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的稅率重為處分,則原告如因此違法處分,而遭受損害,自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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