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礦業控花蓮開徵高額礦石稅違法 縣府四案均敗訴確定

花蓮縣政府提出2021年版「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查,由於稅額有官司爭議,在議會程序委員會被退回要求重送。(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花蓮縣政府開徵高額礦石稅引發爭議!福安礦業公司不滿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自治條例第6條開徵礦石稅,且稅率由原本每公噸10元,調漲至70元,自2017至2019年間的4件開採礦石案徵稅高達2.52億元,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縣府以每8公噸70元計算開徵礦石稅有違誤,判縣府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於法有據,今判花蓮縣府敗訴確定。
至於開徵稅額依據何在、如何調降?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應由花蓮縣府商請花蓮縣議會儘速審議修正「花蓮縣礦石開特別稅自治條例」為宜。
本案源於花蓮縣政府依據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自2016年起將礦石稅從每公噸10元提升至70元,福安礦業公司不服漲幅太大,認為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30%內規定,申請復查、訴願接連遭花縣縣府駁回後,陸續提起多件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