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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報告》陳同佳案 港府3拒我司法互助請求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圖中)是否來台投案,至今仍未明朗。(路透檔案照)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圖中)是否來台投案,至今仍未明朗。(路透檔案照)

2020/10/05 15:2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是否來台投案,至今仍未明朗;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法務部曾3度發函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之請求,陸委會也曾要求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但港府不但未回應請求,也拒絕會商。另,報告也載明,有關投案窗口及相關作業程序,刑事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嫌情事。

報告指出,法務部曾透過陸委會於2018年3月、5月及12月向港府提出3次司法互助、調查取證及被告遣送的請求,陸委會並於同年11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及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秘書長工作會議,要求會同雙方主管部門會商本案,但港府不但未回應我方正式司法互助請求,也拒絕與我方會商。

港府雖於2019年10月發表聲明,表示樂意提供我方合法可行的協助,但也明確表示,並無法律依據與我方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僅是執法機關間的情資交換。

報告提及,港方確實有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發出4封信給我方,就案情及證據與士林地檢署溝通,我方檢察官也有回覆,但這並非是正式的司法互助,只是雙方偵查人員情資交換性質,並非對我方司法互助請求的正式回復。

調查本案的監委蔡崇義、王幼玲認為,現行台、港間並無正式刑事司法互助,不利於後續司法偵查、審判的順利進行,也無法確保證據的證據能力及相關事證完整呈現在偵審程序中,使被告的程序基本權受充分保障,並且查明事實真相。法務部及陸委會應研謀解決之道,推動台、港司法互助協議簽訂等事宜。

報告也載明,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屬地原則」及第4條「隔地犯」原則,我國具有管轄權,殆無疑義,且有關投案窗口及相關作業程序,刑事局均已完備相關工作,並無拒收陳嫌情事。若陳嫌來台投案,相關單位已研商規劃防疫期間人犯歸案及檢疫相關配套措施,屆時將因應需要啟動各種相關應處機制。

因應疫情流行期間,法務部已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自中、港、澳等地入境通緝犯的歸案方式,基於防疫優先,律定以「遠距訊問」為人犯歸案處理原則。

蔡崇義、王幼玲表示,本案屬台、港刑事司法互助的重大案件,動見觀瞻,對於相關案情及港方發言,陸委會及法務部均於第一時間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召開記者會說明,且陸委會網站建置「政府因應香港逃犯條例專區」,使各界即時獲悉相關資訊,類此案件,政府應設有統一窗口,讓人民有獲得「知」的權利。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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