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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第二?台男在港搶劫 法務部:涉強盜罪我有管轄權

法務部解釋,台灣人在香港犯下三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解釋,台灣人在香港犯下三年以上之罪,我方具有管轄權。(記者吳政峰攝)

2019/11/05 21:2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香港媒體今日報導1名台灣籍男子涉嫌在香港搶劫,隨即火速逃回台灣,港媒以台港間沒有司法互助協議,質疑該男恐成「陳同佳第二」的漏網之魚;不過消息一出,隨即遭我國法務部打臉,指強盜罪為3年以上的重罪,台灣本來就有司法管轄權可偵辦。

法務部指出,部分媒體指稱「一名台籍嫌犯在香港搶劫後返台,難起訴」,說法不正確,應予駁斥,正確說明應為,國人在香港犯強盜罪,我國具有司法管轄權,仍應依我國法律追訴處罰。

法務部解釋,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台灣人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因此報載一名台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台,現正由檢警依法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

法務部強調,報載我方將難以起訴,與我法律規定不符,應予指正,以正視聽;也藉此呼籲港府應提供相關在港證據,以共同打擊犯罪,不讓犯罪之人再度逍遙法外。

港媒報導,該名台灣籍嫌犯假扮顧客,走進香港尖沙咀一家鐘表店,以空氣槍搶走價值台幣389萬元的兩支表,隨即逃逸返台;報導還引用港府說法,指除台嫌返台是「自由人」,不太可能被起訴,除非經過國際刑警組織通緝,又到了美國等國,才能透過引渡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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