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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雇工抓賄選 逆轉改判四年六月

黃山平涉賄選案,一審獲判無罪,台東地檢上訴花蓮高分院,改判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記者王秀亭攝)

黃山平涉賄選案,一審獲判無罪,台東地檢上訴花蓮高分院,改判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記者王秀亭攝)

2016/11/21 06:00

〔記者王秀亭/台東報導〕台東縣海端鄉縣議員補選今年初併總統及立委大選舉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的黃山平「雇工抓賄選」,經檢調調查,認為其以「查賄之名,行賄選之實」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認為無積極證據證明黃山平犯罪,判其無罪,台東地檢署向花蓮高分院提起上訴,判決逆轉,花蓮高分院改判黃山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今年初總統及立委大選期間,東檢掌握關山地區及縱谷原住民鄉疑有現金買票情事,動員警調及台東憲兵隊查賄,進而發現縣議員補選候選人黃山平為求當選,以每票五千元向兩名選民買票,黃到案坦承發放現金,強調是查賄的工作費,否認行賄。

檢察官偵辦時,余姓、田姓、杜姓等三名拿到「工作費」的選民,有人向檢察官坦承是賄款,不是查賄選的工作費,以爭取緩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田、余兩人為求取得緩起訴機會,才說出不利黃的證詞,並採取黃山平說法,判處黃山平無罪,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

花蓮高分院法官則是認同檢、警、調的證據,且有人坦承是賄款,認定黃山平是藉「查察賄選」工作費之名目,掩飾賄選,重判黃山平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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