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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涉賄選公職請辭 不得參加補選

    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6/11/19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過去曾發生涉及賄選的公職人員,為規避當選無效定讞後不能再參選的規定,先自行請辭再投入補選,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案」,將此漏洞全面防堵,也避免浪費國家資源。

    修正條文規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賄賂、不正利益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根據中選會資料,去年涉及賄選官司、自行辭職又參與補選也順利當選的案例,包含屏東縣琉球鄉長陳隆進、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等人;面對修法,中選會表示支持,認為當選人恣意辭職又參與補選,無非是浪費國家資源。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表示,選罷法規定,選區出缺過半就須補選,只選一席或兩席的選區,等於只要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辭職,就一定得進行補選。

    段宜康指出,過去發生現任鄉長或地方民代有買票賄選行為,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無效定讞後,依法涉賄者就會被解職,職缺由落選頭遞補,中選會也不會辦補選。

    段宜康說,但有不法之徒在高等法院二審定讞前,會先鑽法律漏洞,假借各種理由自行辭職;因辭職就不會被判當選無效,而辭職所產生的缺額,中選會須辦補選,辭職者還能登記參選,讓補選毫無公平正義。

    「修法是為了改善不合理漏洞!」段宜康說,修法後,只要當選人自己辭職,就不能再登記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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