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訂定自治條例 輔導街友法律位階將提高
2016/08/15 23:09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社會局訂定「台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提高輔導街友的法律位階,並將街友的定義及協助的條文訂定的更友善,且將街友疾病的治療化被動為主動,明定衛生單位對街友需辦法疾病預防工作,而勞工局需協助街友就業。
過去輔導社會局街友的規範只是依「台中市遊民收容輔導辦法」來執行,不但名稱用「收容」十分不友善,也未明確規範市府各局處對街友應提供協助的權責,導致所有的輔導工作僅由社會局執行,讓街友在健康及就業的問題方面,無法獲得更專業的協助。
社會局將辦法提昇到自治條例的位階,訂定「台中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草案將「收容」改為「安置」,展現市府對街友的友善態度。
至於為何草案名稱還是叫「遊民」,社會局解釋,因為母法社會救助法的條文,對街友還是稱「遊民」,為達一致性,因此法條還是稱遊民。
自治條例將街友一旦接獲通報,給予比過去辦法所規定更明確的安置程序。
此外,自治條例明確規範各局處應協助街友的權責,新法第十四條明定,衛生局應辦理遊民健康管理及疾病預防的工作,定期提供遊民疾病的篩檢,將患有疾病者列冊追蹤管理並提供治療,對街友的健康照顧,化被動為主動。
另外,新法則規定,勞工局應協助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意願的遊民,轉介進行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其他就業促進,讓街友的就業問題,可交由更專業的勞工局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