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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巧合!夫祖母、妻祖父竟是「兄妹」 男提告判婚姻無效

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婚後4年察覺各自的祖母、祖父是兄妹關係,郭、吳兩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等的親屬。台南地院判兩人婚姻無效。圖為我國傳統婚禮時使用的結婚禮俗用品示意圖。(民眾提供)

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婚後4年察覺各自的祖母、祖父是兄妹關係,郭、吳兩人是旁系血親六親等的親屬。台南地院判兩人婚姻無效。圖為我國傳統婚禮時使用的結婚禮俗用品示意圖。(民眾提供)

2024/04/12 06:42

首次上稿 00:23
更新時間 06:4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郭姓男子與吳姓女子2019年1月結婚,婚後過了約4年,郭男發現他的祖母與妻子的祖父是「兄妹關係」,夫妻倆是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是民法第983條內禁止結婚的「近親」。郭男提告與妻子婚姻無效,台南地院法官調閱兩人戶籍資料,確認郭、吳確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關係,判兩人婚姻無效。

據了解,郭男是委任律師處理此訴訟案,是律師出面開庭代為主張,郭男與妻子吳女兩人都未出庭,起訴狀與開庭時未特別提到郭男為何會提出此婚姻無效的訴訟;而吳女不但未出庭論辯,也沒有向法院提出任何說明書狀,相當低調。法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准原告郭男方面做一造辯論的判決。

台南地院家事庭法官調閱郭、吳兩人的戶籍資料與戶籍謄本,確認兩人婚姻關係仍維繫中,除了郭男提出的戶籍資料,法院並依職權查得被告吳女祖父的兄弟姊妹戶籍資料與郭、吳兩人直系尊親屬的親等關聯查詢資料。

法官查出,郭男的祖母與吳女的祖父確是「兄妹關係」,依此計算親等,郭與吳夫妻兩人的確具有旁系血親6親等的親屬關係,兩人的婚姻關係已違反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親屬不得結婚」的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判決郭、吳的婚姻無效;但還可上訴。

有關「親等」的計算,律師江信賢說明,在直系親屬部分,自己的上、下一輩為1親等,再往上或往下一輩則為2親等,以此類推,如以自己為例,父母是上一輩的1親等直系血親,而祖父母則是父母的上一輩,為2親等直系血親。

至於旁系血親,江信賢說,必須先數到同源,再往下數,以同父母的兄弟姊妹為例,先數到父母再數下來,為2親等旁系血親;而姻親則是因為婚姻關係成立的親屬,親等算法是將配偶當作自己進行計算,其餘算法與血親親等算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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