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是兄妹夫妻婚姻無效 律師江信賢談「禁婚親」

律師江信賢。(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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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 /台南報導〕郭男發現其祖母與妻子吳女的祖父是兄妹關係,夫妻倆是旁系血親6親等,為民法規範不得結婚的「近親」。律師江信賢指民法983條規定,立法者或許基於優生學或社會倫理考量,規定有3種情形的近親不能結婚。
江信賢表示,3種情形分別是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3、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這3種近親,在法律上都是禁止結婚的、稱之為「禁婚親」,常見的例如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最遠到舅叔公、姑姨婆的孫子女、配偶的父母、叔叔、阿姨等,但如果是配偶的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因為輩分相同所以可以結婚。而上述禁止的禁婚親不慎或不知悉規定仍然結婚者,依據民法第988條規定,事後是會被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
不過江信賢也說,近來有關婚姻制度,慢慢地轉向相愛的兩人共同生活的親密關係,例如同性婚姻,不見得一定要傳宗接代;另外,隨著社會的高度發展,縱使有上述的親屬關係,也可能在結識彼此時根本不認識對方的親屬,甚至不在同一國度內,所以民法983條考量到優生學或社會倫理的立法宗旨,逐年受到挑戰,這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