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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 馬道立:不應有政治考量

2020/07/02 23:22

香港司法首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前)發聲明強調,《港版國安法》的「指定法官」與所有法官一樣,只能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且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唯一準則,「不應考慮政治等其他因素」。(歐新社)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針對《港版國安法》規定,「處理涉及《港版國安法》案件和上訴的指定法官,行政長官需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決定」;對此香港司法首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今天(7月2日)發聲明強調,「指定法官」與所有法官一樣,只能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且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唯一準則,「不應考慮政治等其他因素」。

綜合外媒報導,馬道立在聲明中指出,根據《港版國安法》規定,所有「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馬道立表示,這個方式在香港運行已久,以往按照《基本法》任命的法官,都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特首任命。

馬道立強調,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司法及專業才能」是任命法官時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有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他表示,外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外,因他們根據《基本法》規定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的海外地區,且終審法院現任的18名非常任法官中,就有15人是海外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馬道立表示,在考慮法官是否適合成為「指定法官」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包括《港版國安法》第44條的規定」,以及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馬道立也重申,《港版國安法》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給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由各級法院首長決定,「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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