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一審判17年 背信罪限制上訴、二審出爐後恐入獄
柯文哲。(資料照)
〔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等犯京華城等案,案經合議庭審理後,依照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共同犯公益侵占罪3年6月;公益侵占罪2年;共同犯背信罪2年6月,合併應執行17年,褫奪公權6年。北檢表示,將會於期限內提出上訴,未來本案將進入二審,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條文規範,背信罪不得上訴三審,因此二審宣判後,柯文哲就須先入監服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傷害罪、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向公營事業人員施壓,被依貪污罪起訴,其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有3區塊,其一為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收受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協助地勇取得契約;其二是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其三是1580萬元的不明來源財產。
最高法院評議後,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定判刑2年,貪污罪方面則因犯罪事實仍有待釐清,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於2018年9月28日向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發監執行,並於2020年4月16日獲釋,暫時結束他1年7個月的監獄生活,其餘更二審部份仍在高院審理中。
而柯文哲犯罪區塊也分三區塊,包含京華城案、侵占政治獻金案以及挪用基金會捐款養黨工案,最後被依照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公益侵占罪、共同犯背信罪,併處17年。背信罪部份依法不得上訴三審,因此未來在二審結果出爐後,柯文哲恐將先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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