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大戶「虧空國庫4.8億」!國稅局追討敗訴 法官揭原因
北院審理認定,國稅局以代位權請求分割高伯卿遺產的不動產,缺乏法律依據,且本質上屬公法權利,無法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因此認為國稅局的訴求無理由。(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欲追討前國內20欠稅大戶之一高伯卿、生前2001至2004年間逾4.8億元滯納贈與稅及罰鍰,並要求分割其名下公同共有不動產清償債務。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稅捐債權屬公法性質,國稅局不得在未明文授權下,類推民法代位權向第三人主張,判決國稅局敗訴。
判決指出,高伯卿於訴訟期間已去世,其繼承人亦相繼過世。士林地方法院曾於113年度裁定,選任林矜婷律師為高伯卿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於2024年10月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以代位權名義請求分割不動產。
國稅局主張,高伯卿生前遺留的公同共有不動產尚未分割,而遺產管理人未積極行使權利,顯示怠於行使權利,依法可代位請求分割,以保全稅捐債權。
本案共有多名被告,其中部分被告出庭表示「對分割不動產沒有意見」或「同意變價分割」,亦有被告缺席或未作聲明。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仍依法進行判決。
法官認為,民法代位權設計原意在於保護私法債權人,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以維護私法債權利益。
法官表示,本案稅捐債權屬於公法性質,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對人民課徵稅捐及裁處罰鍰所形成的權利,性質與民法上的私法債權不同。在法律尚未明文允許前,國稅局不得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代位權向第三人請求。
此外,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於2021年12月17日修正增訂準用民法代位權規定,但本案稅捐債權均發生於修法前,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正條文無法追溯適用於2001至2004年間的稅捐。最高法院也曾在114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及110年度台上字第3178號判決中明確指出,修法前的稅捐債權不得援用民法代位權。
北院審理認定,國稅局以代位權請求分割高伯卿遺產的不動產,缺乏法律依據,且本質上屬公法權利,無法直接向第三人主張,因此認為國稅局的訴求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