擲筊稱母指示10年後才能撿骨 子拒不遷葬挨罰9萬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姓男子的母親2016年過世,埋葬在新北市一處非公墓土地,新北市政府認陳男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裁罰3萬元,並給予6年緩衝期,讓他得以到2022年再撿骨遷葬。但期限到了,陳男卻以擲筊請示為由,稱媽媽指示10年才能撿骨,拒不遷移,再被新北市府罰6萬元。陳男認為新北市府不近人情,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陳男2016年把過世的母親埋在新北八里一處非公墓範圍土地,八里區公所認他擅設墓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規定,依同條例第83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同年報請新北市府裁處3萬元罰鍰,並限期於2022年6月27日前改善完成。陳男亦於2016年8月12日出具切結書,保證會在期限內把骨骸遷移至合法骨灰、骨骸存放設施。
新北市府2022年複查,見陳男仍未把母親的墳墓遷走,函請他陳述意見。陳男回覆,因經擲茭請示起掘骨骸予以火化重覓風水寶地安置,但媽媽僅允諾入土10年後才願撿骨,請體恤人民因信仰而有不得已苦衷,暫不予裁處,待2026年8月之後擇日再行處理。
新北市府認陳男違規事實明確,請他儘速與家屬商議改善事宜,並再次開罰9萬元,限期於2023年9月15日前改善完成,屆期仍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陳男不服,興訟抗罰,主張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中關於民間撿骨習俗的記載,撿骨習俗最長為12年,並非一概均定為6年撿骨,新北市府制定裁罰基準僅以6年作為唯一標準,制定限期改善期間,非屬合理。
陳男強調,先人墳墓與屍骨安葬,涉及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在規範上甚至以刑法規範加以保護,裁罰基準卻貿然一律規定需切結6年應撿骨起掘,已侵害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不必要限制,應屬違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陳男未經核准違法擅設墳墓,違法在先,新北市府身為殯葬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沒有容任此違法狀態繼續存在的可能,先後開罰並限期改善,於法有據。
北高行說明,陳男依法負限期改善起掘義務,是起因於違規行為,與宗教信仰自由並無直接關連,況且裁罰基準已考量6年撿骨風俗,例外容許違規者得切結6年期滿再行起掘,實已綜合斟酌違法情狀及風俗民情,而為合理、必要的裁量,兼顧行政裁罰公平性,並無裁量濫用情事。
北高行認為,陳男於非公墓範圍土地擅設墳墓行為屬實,違反殯葬條例,新北市府開罰並無違誤,日前駁回陳男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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