砲指部中士轉介官兵放款遭撤職 法院判軍方濫用裁量敗訴
陸軍砲指部陳姓中士被控轉介官兵放款遭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採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認定軍方濫用裁量,判軍方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軍軍士官積欠賭債、卡債等事,時有所聞。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陳姓中士被控轉介謝姓男子對10名官兵放款,被砲指部認定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記過2次懲罰,並以陳在1年內累計滿3大過,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送請陸軍司令部核定。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軍方撤職、停役處分有裁量濫用情事,判決軍方敗訴。軍方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原本是砲指部學生中隊中士分隊長,被查出2017年至2018年間多次轉介謝姓男子對10名官兵放款行為,砲指部認為陳男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將他記過2次懲處。
砲指部調查並認定,陳男總計1年內累計滿3大過,將他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3年。陳男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陳男主張,這10筆記過懲罰的認定事實並不正確,且並非他主動招攬,10人中,有的人是因為奶奶中風住安養院缺錢,有人是為了要還積欠當鋪的高額借款利息,或是欠酒錢、卡債,砲指部違失的認定並不正確,顯然未考量相關情節,懲處違反比例原則,將他撤職、停役並不合法。
砲指部指出,經行政調查認定陳男確有10次「轉借營內不當借貸」的違失行為,違反陸海空軍罰法第15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1條等規定,陳男並已坦承確有為謝姓男子居間轉介,並對徐姓上兵等10人有不當放款行為,可以證明陳男確有違失行為,將他記過等懲處並無裁量濫用情事,也未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對陳男這10筆記過懲處,除了他轉借張姓、陳姓、王姓三人放款的年利息分別為60%、72%、80%,是法定年利率的3倍、3.6倍、4倍,屬不當借款,事實認定無違誤外,其餘7筆記過懲罰的事實均屬違誤,且10筆記過懲罰都屬裁量濫用,均屬違法,該撤職停用、停役的處分亦違法,判軍方敗訴,將訴願決定和原處分均撤銷。陸軍司令部、砲指部均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並無違誤,判決駁回軍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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