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士官酒駕被查獲遭勒令退伍 他辯「之前酒駕未被抓到,回部隊仍完成任務」
空軍羅姓士官酒駕被查獲遭勒令退伍,竟辯稱「之前酒駕未被抓到,回部隊仍完成任務」,主張軍方處分太重而興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判羅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空軍羅姓士官因酒駕遭攔檢,測得酒測值0.31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緩起訴處分,但他竟匿報此酒駕案,遭記2大過、1小過處分,並經人評會決議為「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羅男不服興訟,辯稱「之前酒駕未被抓到,回部隊仍完成任務」,認為處分太重,應撤銷;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得當,判羅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空軍台北無線電通信中隊羅姓無線通信士官,2020年10月25日22時50分騎機車被警方攔檢實施酒測,測得酒測值達0.31毫克,被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查後,依羅男觸犯公共危險罪給予緩起訴處分。
空軍司令部據報調查認為,羅男為職業軍人,已服役9年之久,明知國防部已一再通令不得酒駕,不僅仍涉犯酒駕的公共危險罪刑責,且隱匿未報,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點等規定,將他重懲2大過、1次小過,經召開人評會後,核定他「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
羅男不服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羅男主張,風紀實施規定第24點第2款規定的懲罰基準表僅限於記過及撤職,空軍司令部未考量酒駕情節是否重大、其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且未審酌他於2020年間有記功1次,還被提拔為中心負責人,僅依酒測值超過0.25毫克即記2大過、1小過,並將他勒令退伍,已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法院將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
空軍司令部指稱,羅男並非首次酒駕,其身為主管卻知法犯法,不僅法紀觀念淡薄,強留在部隊恐影響部隊同仁造成管理不易,經人評會充份討論才決議他「不適服現役」而勒令退伍,一切行法行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已對羅男服役表現、工作態度、近5年考績、酒駕等行為做綜合考評,羅男也坦承「此非第一次酒駕,因為之前酒駕未被抓到,回到部隊還是能完成長官交付的任務」,已顯示其遵守法令和軍紀的觀念不足,軍方處分得當,判羅男敗訴。
羅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北高行判決,認為軍方處分得當,判決羅敗訴確定,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