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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度酒駕辯「輕微偶然違失」 中校不服汰除上訴結果曝光

    憲兵指揮部中校二度酒駕被勒令退伍汰除,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示意圖,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憲兵指揮部中校二度酒駕被勒令退伍汰除,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示意圖,車輛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2/03/24 21:3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憲兵指揮部黃姓中校2018年10月被查獲酒駕,不知警惕,隔年9月再度酒駕,測得酒測值0.21毫克,憲指部下重手勒令退伍汰除。黃男自誇獲獎無數,更因承辦漢光35號演習獲頒陸軍獎狀,而「酒駕犯行輕微」,只是偶然違失,勒退已侵害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應予撤銷,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黃男已經2度酒駕且隱匿未報,憲指部將他勒退為有理由,判黃男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黃男是憲指部中校作戰參謀官,2019年9月22日凌晨1點酒駕被警方查獲,測得酒測值0.21毫克,竟隱匿未報,遭記大過1次、小過1次懲罰。憲指部調查發現,黃男2018年10月31日深夜酒駕也被查獲,未據實報告。

    憲指部2020年4月召開人評會,以黃男酒駕的重大違失,2019年終考績「丙上」,已不適於服現役,將他勒退汰除。黃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認為,除了酒駕,他有記大功1次、記功5次、嘉獎1次,獲景風甲種獎章,更因承承辦漢光35號演習獲頒陸軍獎狀,可見工作表現獲得肯定,而2次酒駕的犯行輕微,憲指部認定他不適於服現役而勒退的唯一理由僅著重在酒駕行為,並不合理,應該是綜合考評才合理,而不是酒駕的「偶然違失」,否則侵害其工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憲指部行政處分無誤,判黃男敗訴,黃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憲指部人評會並非僅以酒駕黃男酒駕行為,即考核他不適於服現役,乃依據黃男直屬上官、綜合考評報告、獎懲紀錄等綜合考量,尤其黃男身為高階軍官,所為已對國軍崇法守紀的形象及國軍士氣造成傷害,從其考評的「品德」項目被評為低分的「丙上」即可看出端倪,因此將他勒退汰除,並無不當,因此判他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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