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士官長酒駕被勒退 興訟驚險保住軍職及千萬退休金
服役近18年的士官長因酒駕被勒令退伍,他不服遭剝奪工作權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空軍司令部敗訴確定,他驚險保住軍職和將來千萬元退休金。(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服役近18年的空軍作戰指揮部賴姓二等土官長,3年前被查獲酒後騎車,檢方處以緩起訴處分,但軍方下重手,將他勒令退伍,賴男認為侵害其工作權,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空作部人評會未根據整體服役表現,僅依酒駕犯行即認定「不適服現役」,有依據「不完全資訊判斷的違法」,撤銷勒退處分確定,賴驚險保住軍職和未來約千萬元退休金。
賴男興訟指出,2019年7月12日凌晨零時33分,他騎機車行經新北市遭警攔檢並實施酒測,酒測值為超標的0.28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後來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空軍作戰指揮部(空作部)獲悉後,將賴男記2大過懲處,人評會並作成決議,認定賴男酒駕有損軍譽,且軍方已多次宣導不得酒駕,賴男身為資深士官長竟知法犯法,以他「不適服現役」為由勒令退伍。賴不服,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賴男主張,2019年5月修正的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針對像他相同酒駕行為者,一律處以大過2次處分,但人評會僅依他酒駕一事,認定他「不適服現役」,將他勒退,完全未考量他酒駕情節輕微、服役期間表現良好,歷年來考績均為甲等或甲上,竟遽然剝奪其工作權,已違反比例原則,有違法之嫌,處分應予撤銷。
空軍司令部主張,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對賴男酒駕行為記2次大過,均符合規定,他亦未提行政救濟,因此已告確定。
空軍司令部指出,空作部人評會的決議結果,均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考評具體作法等規定辦理,法院應予尊重且採取低密度審查才對。此案是因賴男遭取締時,辯稱係使用漱口水而欲隱匿酒駕情事,造成國軍及空作部形象受損,對於原告所屬單位士氣、榮譽及紀律維護亦有影響,而且,軍方已多次宣導嚴禁酒駕,賴已服役近18年,且是士官長,卻知法犯法,此外,賴歷來考評,並無特別突出之工作表現,因此認定他無法勝任軍職,並未違誤。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據服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的「不適服現役」規定,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法院對於軍方做成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但若有依據資訊不完全或恣意、濫用等違法情事,仍應予撤銷或變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空作部人評會的組成、召開及議決,雖然符合規定,但做成賴男「不適服現役」的決議,並未斟酌他服公職期間整體表現,例如人評會未就他自2001年入伍後直到2014年間的相關服役表現資料做出評斷,而2014年至2017年間僅有考績紀錄,至於更能具體呈現其適格與否的獎懲紀錄、任務辦理實績,或者他的專長、有無特殊優秀表現等資料,都付之闕如,該人評會最終做成的決議,顯然僅能著眼於酒駕行為本身的違失和影響,因此人評會的判斷有出於「不完全資訊的違法」,有所違誤,因此判決賴男勝訴,撤銷被決議為「不適服現役」,並勒令退伍等處分。
空軍司令部不服,上訴最高政法行院。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北高行的見解,認為判決並無違誤,仍判賴男勝訴,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