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士霸佔公務機車 本刑10年…法官四度減刑變免關
技士霸佔公務機車多年竟無人發現。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洪男2004年在台南市政府擔任技士時,獲核發一部公務機車,2006年轉調屏東縣政府卻未歸還,反而直接運到屏東,供購物、上下班、接送小孩使用,直到南市府收到機車的燃料費催繳通知,才爆發這件荒謬情事;屏東地院認他觸犯本刑10年以上的侵占公有器材重罪,但四度幫他減刑,給予緩刑3年免關。
公懲會收到屏院的判決後開啟審理,發現本案發生的時間點適用舊的公懲法,而舊法追訴的時效僅10年,至今已逾期,無法懲戒,日前判決免議。
洪男原為南市府技士,負責辦理都市計畫等業務,因而獲核發公務機車以利勘查,2006年轉調屏縣府,未歸還車輛,反委託貨運業者把機車送到屏東住處,供自己接送小孩、購物及上下班使用,把公有器材當成私人財產,還順利升任技正。
離譜的是南市府也未清查公產,多年來都沒人發現機車不見了,直到2015年南市府接到一封催繳機車燃料使用費通知書,才知道機關有這部機車,趕緊通知洪男,他見事情曝光,火速歸還機車,但車體已老舊,報廢後只拿到300元。
廉政署接獲檢舉介入調查,認為貪污事證明確,移請屏東地檢署偵辦,洪男承認貪小便宜、一時失慮才鑄錯,主動繳交5萬元以示悔意,但仍被依本刑10年以上的侵占公有器材罪起訴。
屏院審理認為該部機車原價雖然為5.2萬元,但侵占時的市價應已低於5萬元,達到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所圖財物在5萬元以下、可減輕其刑的要件;而他在犯罪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財物,也符合第8條的減刑要件;另外,洪男沒有前科,機車殘值甚低,所生危害非重大,若判刑2年半,合議庭覺得恐有「情輕法重」情形,因此再依刑法第59條的「情堪憫恕」減刑。
三度減刑後,合議庭判他1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 年,特別的是,合議庭之後又引用了紀念解嚴20周年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刑期四度減半,下修為10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命其支付國庫5萬元,給予緩刑3年,不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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