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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車佔為自用 屏東縣府技正判10個月

公務機車使用後必須交還,否則恐會入罪。圖為示意圖。(記者葉永騫攝)

公務機車使用後必須交還,否則恐會入罪。圖為示意圖。(記者葉永騫攝)

2019/06/13 12:52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屏東縣政府洪姓技正,因未歸還任職台南市府技士時期的公務機車而佔為已用,被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還得繳交5萬元罰款。

洪姓技正在台南市政府工作時因為業務需要使用公務機車,價值為5萬2千元,4年後洪男調到屏東縣政府任職,這部公務機車沒有歸還台南市政府,還托運到自己的家中作為私用,經過9年後台南市政府發現後才通知洪男繳回,並報廢這部超齡機車。

法官審理時洪姓技正坦承犯行,一時失慮未將涉案機車歸還,因此從輕處理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並繳交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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