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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幸福人壽遭裁罰 鄧文聰等主管逆轉判賠

2018/01/10 20:52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不但淘空公司127億,任內也與多位主管經手多件不動產交易案,違反保險業內部控制規範,致公司遭金管會裁罰。(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被控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去年底遭最高法院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將他判刑10年定讞,其他犯行發回更審。幸福人壽又以鄧在任內與多位主管經手多件不動產交易案,違反保險業的內部控制規範,致公司遭金管會裁罰,轉向鄧文聰等人求償,一審判幸福人壽敗訴,但高等法院今天(10日)判決逆轉,改判幸福人壽勝訴,鄧文聰等多位主管須連帶賠償。仍可上訴。

在押的鄧文聰今天未出聆判。高院此案判決有3大部份,包括:一、鄧文聰、前總經理陳文燕、前副總李廣進、前經理王新達、前協理潘善建等5人須連帶賠償幸福人壽90萬元;二、鄧文聰、李廣進、王新達、潘善建等4人須連帶賠償幸福人壽90萬元;三、鄧文聰、陳文燕、前協理杜建志等3人須連帶賠償幸福人壽180萬元。

鄧文聰被控掏空幸福人壽資產127億元案,一審被重判28年、二審改判26年,最高法院認定鄧文聰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觸犯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去年12月20日將他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確定,必須入獄執行。至於鄧文聰另向境外EFG銀行質押借款的部分,則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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