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壽掏空案 法院認定鄧主導 黃正一罪證不足判無罪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黃正一。(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以幸壽海外資產向外國銀行質押借款,以資產換現金,再轉入紙上公司,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一審重判黃正一9年半徒刑、併科罰金2億元,不過,高等法院認定全案是鄧文聰所主導,黃涉案罪證不足,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認定,鄧文聰以「違背職務向EFG銀行質設借款」、「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借」和「購買北市信義區土地私用、購買高雄金典酒店不良債權等洗錢犯罪」等三大手法,掏空幸福人壽,今重判26年、併科罰金7.5億,並沒收1億9384萬美元,約合新台幣60億元。
不過,高院認定黃正一在幸福人壽於EFG銀行的資產委外代操等業務,是由鄧文聰所主導,黃正一縱使有簽核同意幸福人壽於EFG銀行開設帳戶、代表幸福人壽與EFG銀行簽訂海外股權投代操合約或保管合約,或就一般投資為抽象指示,並未違法。
另外,此案雖然有近千萬美元匯入黃正一在UBS銀行香港分行帳戶,但若黃和鄧文聰是共謀侵吞幸福人壽資產,該近千萬元何需再匯還鄧文聰?此外,司法互助取得的動用借款額度書、匯款指示書,除了96年間動撥2200萬美元借款有黃正一的簽名外,其餘都是鄧文聰一人的簽名,認定黃的罪證不足,今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