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生門的坑洞國賠案! 男騎士國賠敗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卓姓男子自稱前年騎車途經桃園林口長庚醫院附近遇上一個大坑洞受傷,訴請國家賠償,但法院查出他案發後未立即報警,也未就近赴林口長庚醫院,反而負傷騎車到10多公里外的醫院就醫,更離奇的是,事發現場並無車禍的刮地痕及散落物,或血跡等跡證,高等法院綜合認定,並無卓男在該處坑洞受傷事證,判不必國賠定讞。
卓姓男子主張,前年7月3日晚間9時,騎車經過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附近,當時在林口長庚醫院對面不遠處有一個長約150公分、寬120公分的大坑洞,不僅路面照明不足,也未設置警告標誌或安全措施,導致他重摔受傷,而有左尺骨骨折、臉部、右手肘、右小腿等處挫傷傷勢,訴請應國賠其精神慰撫金50萬元、醫藥費、工作損失等費用共59萬多元。
但桃園市政府反駁稱,該坑洞正好位於林口長庚醫院對面,路燈設施和照明充足,且事發時車流仍頻繁,應無照明不足問題,此外,卓男自稱輾過路面坑洞受傷,卻未立即報案,還自行到距事故外10多公里的醫院就醫,而非就近到林口長庚醫院就醫,且拖到翌日凌晨1時27分才回現場報案,顯與常情不符。
市府也指出,依警方製作的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及現場拍攝照片顯示,當時事發路面並無擦地痕、刮地痕及任何散落物或血跡等跡證,無法證實卓男確實因該路面坑洞而受傷,應無國賠責任。
但卓男主張,事發地點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但有調到事發前他經過附近加油站、路口等地的畫面,應可推斷出他確實經過該坑洞而受傷,至於騎車赴10多公里外的醫院就醫,而不是到附近的林口長庚醫院,被質疑有「捨近求遠」的異常情形,卓男表示,因當時身上沒錢,因此到公司老闆處索取工作所得1千元才去就醫。
高等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卓男當天戴的安全帽、身上襯衫,並訊問卓男受傷經過,卓男指稱,機車經過坑洞時瞬間彈起,接著往左傾斜跌倒,因此「梨田」滑行一段距離,但合議庭認為,卓男若是左邊傾倒並在路面滑行,理應左邊破壞程度較嚴重,但他的安全帽卻是頂部和前部有擦痕,而其襯衫則是右後方有破洞,與他供述「梨田」等情形有明顯出入。
高院合議庭另檢視警方事故現場紀錄,確認現場並無任事禍事故跡證,如油漬、水跡、煞車痕、刮地痕或散落物,如車體破片、玻璃碎片等物,綜合認定無法證明卓男騎車行經在該處坑洞而受傷,日前判他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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