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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許可寵物藥 自用將可攜帶入境

2016/06/27 11:27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完成三讀,未來民眾可以在入境時,替自家毛小孩攜入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記者蔡淑媛翻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完成三讀,未來民眾可以在入境時,替自家毛小孩攜入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

依照初審通過條文規定,民眾可在入境時攜帶經公告許可的寵物用藥,但若攜帶非公告藥品,或超出許可數量,可處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鍰。

未來寵物藥品廣告,也不得浮誇,非寵物用藥製造業者或販賣者亦不得宣稱療效、廣告,違者可處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

而現行對畜牧、養殖產品在宰殺前採用的「停藥期」規範,未來都需經藥檢合格才能上市。避免藥物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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