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狗不治 飼主賠126萬判緩刑
2016/06/20 06:0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張姓機車騎士騎車時與家犬相撞,人車倒地,送醫不治,小狗林姓飼主涉及過失致死罪,被檢察官起訴,法官審酌林女無前科,並支付一百二十六萬元賠償金,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判她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去年十一月,張姓騎士經過冬山鄉冬山一段,有隻小狗從路旁竄出,張閃避不及,撞到小狗後倒在路面,造成頭部重創,案發隔天,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導致休克死亡,警方查出釀禍小狗是林姓婦人飼養,飼主必須負起刑事責任。
檢方偵查期間,送請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調查,鑑定報告指出,疏縱犬隻在道路奔走妨礙交通是肇事原因,檢察官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任何人不得疏縱畜、禽、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認定林姓飼主過失行為,與張姓騎士之死,有相當因果關係,全案偵結起訴。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時,林姓飼主未將狗籠關好,所養的犬隻離開籠舍後,沒有及時找回,小狗闖入道路奔走,致使張姓騎士發生車禍死亡,確有違失,對此難辭其咎。
林女事後也和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官相信飼主歷經此事後,會管好自己的小狗,應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