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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三讀 公司應明訂提撥給員工盈餘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作為員工酬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司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作為員工酬勞。(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2015/05/01 13:1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明定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並以股票或現金作為員工酬勞。

公司法中「加薪四法」今率先闖關,三讀修正條文增訂,公司應規定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以股票或現金作為員工酬勞,但當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而公營事業並不適用相關規定,除非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於章程中明定。

而酬勞發放規定,應由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法中其他包含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都完成初審,但因朝野目前仍有歧見,尚無法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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