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會期 通過156項議案
立法院第六屆第八會期23日舉行最後一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等多項法案,行政院長毛治國(右四)晚間到議場,向立法院長王金平(右五)與朝野立委們致意。(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本會期前晚由院長王金平宣佈休會,本會期通過156項議案,其中有法律案88案,預算案44案,其他議案24案。
第八屆立法院第六會期通過法案一覽表
法案名稱 | 重點內容 |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收容所2年後禁安樂死,動物用藥不足時可以人用藥品取代。 |
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建立飼料及添加物的生產與追溯系統。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 | 網路業者知有性剝削情事,應協助偵查。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兒少不得持續使用3C產品逾合理時間。 |
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暫時收容外國人不得超過15日。 |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案 | 放寬自籌收入的投資範圍。 |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 | 資深檢察官、律師有資格被提名為大法官,刪除資深立委的被提名資格。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訓練中幼犬均能出入公共場所、營業場所。 |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案 | 因發現明顯有利於獲判有罪者的確實新事證,可聲請再審。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8 | |
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機長可同意乘客使用3C通訊產品。 |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儲蓄互助社得承作特定弱勢族群脫貧方案。 |
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將目睹家暴兒少及恐怖情人受害者納保護令。 |
毒品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販毒給孕婦,或誘惑、脅迫孕婦吸毒者,加重1/2刑責。 |
地方制度法第79條修正案 | 判刑確定、易服社會勞動之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無需解職。 |
營造業法第3、61條修正案 | 專任工程人員受警告3次應停業之期間,限定在5年內。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修正案 | 政黨補助款之得票率門檻,從5%降至3.5%。 |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符於財政部公告標準之油電混合車,稅率減半。 |
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日租套房納管。 |
原住民基本法第8條修正案 | 地方原住民專責單位首長,應為原住民。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修正案 | 經費來源增代製節目收入。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消費者遇金融消費爭議可集體求償,最高可獲3倍損害賠償金額。 |
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9月1日起雙卡利率不得超過15%。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保險業可在國內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嚴重不足者,應為接管、勒令停業或命令解散。 |
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排放污水致人於死者,得處無期徒刑。 |
制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 | 米糠油受害人遺屬發給撫慰金20萬元。 |
漁業法增訂第69條之2 | 漁船主聘用外籍漁工免補繳健保費,回溯自2009年。 |
公平交易法修正案 | 聯合壟斷行為最高罰鍰從2500萬元提高至1億元,並能懲處前1年1/10營業額。 |
非訟事件法第104條修正案 | 配合民法第1009條修正案。 |
法院組織法98、99條修正案 | 修正「聾啞」為「聽覺或語言障礙」。 |
法院組織法第23、39、53條修正案 | 法院應依需要約聘特約通譯。 |
就業保險法第2、19條之2修正案 | 收養可申請育嬰留職津貼。 |
勞動檢查法第2、24、33條修正案 | 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有不利行為。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解除對外籍愛滋病患入境、停留、居留之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25、48條修正案 | 衛福部可強制對特定食品要求標示來源與內容。 |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勞工債權與銀行抵押權並列第一順位。 |
制定海岸管理法 | 沙灘不可圈地蓋旅館。 |
圖書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授權圖書館向各類圖書出版人徵集、轉製,並提供給特殊讀者。 |
法院組織法第11、18條修正案 | 地方法院「觀護人室」改為「調查保護室」。 |
典試法修正案 | 國考可採量尺分數或百分位數等轉換方式,考生試後能閱卷。 |
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 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代收代付、儲值、匯款業務。 |
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案 | 電動汽車免牌照稅期間再延3年。 |
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 | 夫妻非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稅。 |
戶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結、離婚登記可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辦理。 |
增訂民法第1211條之1,修正第1183條 | 遺囑執行人具報酬請求權。 |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經審查通過之罕病藥物可納健保給付。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可代選辯護人。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1條修正案 | 適用日期再延至2016年1月底。 |
稅捐稽徵法第26、33條修正案 | 經濟弱勢者可申請分期或延繳稅捐。 |
民法第1111條之2修正案 | 四親等內血親,不因擔任照護機構負責人而喪失監護人資格。 |
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護理機構不得規避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 |
制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 高中以下學校應開設或採融入式職業試探、生涯輔導課程。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案 | 證所稅「大戶條款」延至2018年開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汽、機車駕駛行駛期間因吸食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可罰600元。 |
政治獻金法第19條修正案 | 捐款抵稅之得票率門檻由2%降至1%。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2、4條修正案 | 簡任升官等考試將在2019年後廢除,全面採用升等訓練。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6條修正案 |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文字。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5、26條修正案 | 非短期投機房地,免課奢侈稅。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案 | 配合刑法第349條修正。 |
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刪除性別區分條款。 |
農藥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業者販售農藥應開「流向證明」。 |
船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明定業務由航政機關辦理。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公告動物傳染病經確定後,應立即公開。 |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女性增5天產檢假,男性陪產假增至5天。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黑心食品致死的罰金、罰鍰上限,自然人提高至2億元、法人20億元。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9、17條修正案 | 公務員能替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助選。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修正案 | 對「門神」公務員之裁罰,從倍數罰改為交易金額級距。 |
制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 提供「學校型態」、「非學校型態」、「公辦民營」等3類實驗教育法源。 |
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
制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 |
制定學生輔導法 | 高中以下各校至少設1名專任輔導教師。 |
商業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縣市合併升格前已成立之公會,不受1區1個之限。 |
教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
政治獻金法第7條修正案 |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為財政部。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3條修正案 |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權責機關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3條修正案 |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2條修正案 | |
存款保險條例第2條修正案 | 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權責機關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交易法第3條修正案 |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條修正案 |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條修正案 | |
會計師法第3條修正案 | |
期貨交易法第4條修正案 |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條修正案 |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3條修正案 | |
信託業法第4條修正案 |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條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