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三讀 收容外國人最多15天
2015/01/23 22:09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配合大法官釋憲第七〇八號解釋文,將移民署收容外國人的最高天數,從六十日改成十五日。提案修法的立委尤美女表示,本法通過後收容人可以受到司法救濟和程序保障。此外,罹患特殊疾病者、孕婦、兒童等不能收容,移民署應該要通報社福機構,提供安置處所,保障收容人權利。
大法官釋憲第七〇八號解釋文指出,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為基本人權,而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收容人的規定也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樣態,是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應該也要有必要的司法程序及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然而外國人遭暫時收容時,現行法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且移民署認定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可自行延長收容期限,未經法院審查,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意旨,解釋文將在今年二月六日失效。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暫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收容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暫予收容屆滿前,若移民署認為有繼續收留必要,應該要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續予收容屆滿後,移民署若認為有延長收容必要,應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不得逾四十日,也就是前後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一百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