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受害者 納家暴保護令
2015/01/24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目睹家暴兒少及「恐怖情人」受害者納入保護令範圍。
衛福部為推動家暴及性侵害相關防治工作,應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並將政府預算、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列為財源。
認定待討論 一年後實施
三讀通過的條文擴大保護令適用範圍,納入目睹家暴兒少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亦納入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者(恐怖情人)。
不過,「恐怖情人」在實務上究竟該怎麼認定?相關標準是什麼?還需充分討論,故延至新法公布後一年施行。
「通常保護令」效期則從每次一年延長至兩年,法院得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與地檢署未來亦負通報義務,當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經判決)之被告、羈押中被告(未經判決)獲釋放、撤銷羈押後,法院與地檢署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或家暴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