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壓車2次非危駕?法官判撤罰 警憂模仿潮
2024/07/05 05:30
警開罰一萬八、吊扣車牌
〔記者張瑞楨、湯世名/綜合報導〕李姓男子去年二月騎大型紅牌重機車行駛於彰化縣知名的一三九縣道,兩度以俗稱「壓車」方式過彎,被人錄下畫面舉發,彰化警方開出兩張罰單,重罰他一萬八千元、吊扣車牌及應參加道安講習。李男打行政官司指稱,他是為求穩定以「內傾姿勢過彎」,無超速等危駕行為,不應處罰;法官認同其主張,認為他是降低重心以利過彎,難以認定危險駕駛,判撤銷罰單。
認為警方有理 監理所要上訴
社會多認為「壓車」是危駕行為,實例上也常因此出車禍,不少縣市警方更是經常在「山道猴子」跑山路段,強力取締壓車等違規行為,故此判決引發警方譁然。彰警出示錄影畫面,指李男過彎膝蓋都快碰地,「這樣不算壓車,什麼才是壓車?」
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也答辯強調,李間隔僅一分鐘,就連續兩次以右膝蓋接近路面方式過彎,大幅度變換機車重心,易生機車失去抓地力而傾倒等危險,且該彎道有「慢」標誌,李卻壓車通過;監理所認為警方裁罰有據,將提起上訴。
騎士稱過彎求穩才壓低重心
李男出庭主張,當時行經雙向單車道,無其他用路人,沒飆車、競速、逼車等危險行為,而是為求穩定,以內傾姿勢過彎行駛,聲明撤銷罰單。
法官認為除壓車 其餘都正常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危險駕駛」無明確定義,勘驗影片可見李男雖右傾過彎,但只有膝蓋一度接近道路地面,其餘都正常騎乘,車速正常、穩定行駛車道內,除了後方檢舉人外,沒有其他人行駛該道路,難以認定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