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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盤販毒賺萬元 判刑114年 合併執行14年定讞

一名小盤販毒十次獲利萬元,因觸犯重罪,總加刑度仍達一一四年二個月,合併執行十四年確定。圖為橋頭地院。(資料照)

一名小盤販毒十次獲利萬元,因觸犯重罪,總加刑度仍達一一四年二個月,合併執行十四年確定。圖為橋頭地院。(資料照)

2024/04/02 05:3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一名毒品小盤販售海洛因、安非他命給三名毒蟲,每次交易金額一千元,共賣十次獲利一萬元,雖然只販售微量毒品給三個人,但觸犯重罪,即使獲減刑,十次犯行的總加刑度仍達一一四年二個月,合併執行十四年確定。

雖只微量販售 仍觸犯重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安毒等)處無期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黃芳暐是在二○二一年三月至八月間,在高雄市賣海洛因和安毒給三名男子共十次,每次一小包賣價一千元,被高雄市岡山警分局逮捕送辦。

橋頭地院認定黃男賣海洛因六次,金額僅一千元,交易對象不多、毒品擴散情節非廣,情輕法重,處無期或死刑過重,減刑後每案各判十五年二月;另賣安非他命四次,同樣每次獲利一千元,減刑後每案判十年二月,總計一百卅一年八個月,合併執行十七年。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再酌減,總計判刑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合併執行十四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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