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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空窗/精障犯刑前趴趴走 新創暫行安置 補社安破網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右)共商精障犯的司法處置,達成基本共識。(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左)赴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右)共商精障犯的司法處置,達成基本共識。(記者吳政峰攝)

2021/10/21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精障患者若犯下攻擊性或傷人等案,過去要等到判決確定才能監護(強制入院治療),以致定讞前成為空窗期,就算事發之初送醫強制治療,實務上最多兩個月又讓其回歸社區,上月發生的屏東挖眼案被告就是典型「一放再放」慣犯;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與法務部長蔡清祥昨共同拍板,確定創設「暫行安置」制度彌補社會安全網破洞。

強制送醫最多兩個月 一放再放

原本依精神衛生法規定,精障者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衛政單位即可判斷其有無強制住院必要,但因負責鑑定醫師沒有免責法源依據,擔心有挨告風險,故實務上,泰半安排患者治療一、兩個月後,就會讓他出院。

當精障者犯下攻擊他人、做出傷害等行為時,依現行法律,須等到判決確定之後,才能啟動監護制度命其強制入院治療,換句話說,除非犯下殺人等重罪遭羈押外,犯行未到被押程度的精障被告,交保後又繼續在外趴趴走。

為了補漏,司法院去年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訂「緊急監護」章,於判決確定前就能緊急執行監護處分。但學界及司法實務界都有意見,直指監護是刑罰替代處分,須判決確定才能執行,緊急監護恐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則建議仿效德國「暫時安置」制度,獲行政院認可,因而在會銜司法院「緊急監護」草案時,加註不同看法,納入「暫時安置」意見,再送立法院審議。

「緊急監護」、「暫時安置」兩種制度送進立法院後,未料引爆院部互踢皮球負面觀感。院部為化解司法信任危機,林、蔡二人十九日共商對策,歷六小時漏夜討論,司法院不再堅持「緊急監護」,但認為「暫時安置」在其他法律上已有定義,最後雙方定調改為「暫行安置」處分,並同意安置處所為醫院;此制在偵審期間,只要法官參酌醫師意見後裁准安置,即交檢察官執行。司法院將依最新共識,重新研修草案。

院部在這次重要會談前,均立下確保精障犯「得以到庭」、「避免再犯」及「獲得診療」三個目標,正式協商時得知彼此目的相同,只差在方法的不同,因而降低了談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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