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部化解歧見 促成刑前安置修正案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發生於二○一八年的桃園市逆子殺母剁頭案,以及前年的鐵路警察李承翰遇害案,讓外界看到精障犯無論犯下多嚴重的罪行,都可免死,以及強制治療最長五年,沒治好也要放其重回社會;司法現制全然未與社會安全網銜接的問題浮上檯面後,總算促成對於精障犯應完整治療的監護制度修正案。
但當時上述兩案的事件焦點,是放在精障犯沒治好,不應讓其回到社區的概念;事實上若干精障患者犯下重大犯罪事件前,早有多次攻擊他人素行,只是外界多以為他們犯後送醫強制治療,事情就告一段落,實則更大的問題是,實務上把安排治療的責任壓力交給醫師,而醫師擔心他們沒有司法強制權,恐會挨告,因而多數個案都是入院一、兩個月就讓其出院,精障犯趴趴走的問題,仍未解決,導致屏東挖眼案發生後,民眾譁然;也是至此,終於促成司法院和法務部化解歧見,決定修法實施「暫行安置」新制,把刑前的社安網破洞也補上。
院部看法歧異,主要是司法院提出的「緊急監護」制度,法務部認為屬保安處分的「監護」,應在判決確定後才可執行;司法院則認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已有「法院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規定,所以判刑前「緊急監護」應可行。
但法務部表示,司法院所憑據的保執法第四條為一九六三年所立,不知當時立法理由為何,該條文應修正,故不贊同緊急監護。而法務部採學界意見提出的「暫時安置」,也不獲司法院支持,認為「暫時安置」在其他法律上已有定義,不宜用在此處。
院部原本是各提法理、各具己見,未料外界看來,兩單位是在互踢皮球,都想推給對方主其事,還進而引發法官、檢察官、學者的投書大戰,甚至在立法院針鋒相對。
院部發覺如若再堅持己見,恐怕全民炸鍋,兩敗俱傷,因而緊急於十九日坐下來談,會前兩單位都有「這次非達成共識不可」的危機感,還好歷經六小時馬拉松討論,決定各退一步,共推「暫行安置」新制,終於化解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