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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偽外企」台灣芯原8年撈8.8億 檢建請沒收遭駁回

中國芯原被控在台成立台灣芯原違法營業,8年撈8.8億元,高院判芯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中)4月徒刑、緩刑2年,8.8億元因非犯罪所得而不予沒收,全案確定。(記者陳志曲攝)

中國芯原被控在台成立台灣芯原違法營業,8年撈8.8億元,高院判芯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中)4月徒刑、緩刑2年,8.8億元因非犯罪所得而不予沒收,全案確定。(記者陳志曲攝)

2024/03/27 16:3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偵辦中企違法在台從事營業活動案,認定中國芯原公司透過實質掌控的香港芯原公司名義,以僑外資設立芯原台灣分公司,在台從事IC設計等業務,盈餘均上繳中國芯原,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起訴芯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並建請法院沒收台灣芯原不法所得共8.8億多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詹俊才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4年,支付公庫20萬元,而芯原台灣分公司的營業毛利並非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全案確定。

士林地檢署僅就一審判決未沒收8.8億元不法所得部份,上訴高等法院。檢察官主張,芯原台灣分公司總經理詹俊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為中國芯原公司在台從事營業行為,藉此獲取利益,而「非法為業務活動罪」為集合犯,獲利屬具有直接關聯的犯罪所得 ,與銀行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各罪類似,實務上均會將經營利得宣告沒收 。

檢察官也指出,詹俊才將營業獲利上繳中國芯原公司,屬中國芯原的犯罪所得,有必要透過沒收遏阻此類犯罪發生,建請高院就芯原台灣分公司的營業毛利對中國芯原公司宣告追徵或沒收。

高等法院審理後,維持一審結果,高院認為,芯原台灣分公司獲有營業毛利均因在台從事相關業務而獲取,是與後階段業務活動具直接關聯,詹俊才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的不作為,不會因此產生營業毛利,其不法性不會延伸至合法交易的營業所得,不能將營業毛利認定是「非法為業務活動罪」的犯罪利得,因此駁回檢察官的上訴案,該8.8億元不予宣告沒收。

檢方起訴指稱,詹俊才與中國裔美籍的中國芯原負責人戴偉民(通緝中)明知中國地區營利事業未經台灣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台從事營業活動,且中國芯原營業項目為IC設計、測試、IP銷售、一站式服務等,竟違法在台活動。

2014年1月間,戴偉民未獲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先透過香港芯原公司名義以僑外資方式,來台設立芯原台灣分公司,再由中國芯原員工陳瓊以外匯方式,將美元16萬6638.89元(依當時匯率計算約台幣500萬元)存入芯原台灣分公司的銀行帳務,戴接著指示詹俊才以總經理名義綜理台灣分公司業務。

期間,芯原台灣分公司無論財務、帳務、預算等,都按月向中國芯原匯報,且一定金額以上的差旅費、交際費以及績效獎金、薪資調整、人員錄用都必須經過中國芯原主管錢競、施文茜等人審核。

至於業務上,除了每月須向中國芯原報告生產預測數字外,若涉及IC設計,也要經過中國芯原主管范灝程同意才能接單,另每年春節前,芯原台灣分公司更要前往上海參加芯原集團年度銷售會議。

此外,IC設計的研發、公司使用的網路IT系統以及分機系統,均由中國芯原架構、提供,且芯原台灣分公司每年盈餘獲利,最終都要上繳中國芯原,績效表現優良員工甚至可以認購中國芯原股權。

士檢還查出,中國芯原因亟欲在中國IPO上市,毫不掩飾地於2019年、2020年,將開曼芯原直接變更為中國芯原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再由開曼芯原百分之百持有香港芯原股權,香港芯原再以總公司身分支配芯原台灣分公司全部業務,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

詹俊才應訊坦承芯原台灣分公司是由中國芯原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屬於中資公司;詹也承認中國芯原要IPO時,已知道芯原台分公司違反兩岸條例。士檢依兩岸人民條例的「非法為事業務活動罪」起訴詹俊才,並建請法院沒收從2014年至2021年來共8年的不法所得8.8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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