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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府前機要專員涉貪 一審原無罪二審引大法庭裁定他慘了

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涉貪判刑7年6月定讞。

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涉貪判刑7年6月定讞。

2024/02/27 12: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被控收受業者30萬元現金及價值20多萬元的咖啡豆、茶葉等,協助業者履約及請款時不受刁難。一審原認業者交付財物與吳男無對價關係,無法認定有賄賂的故意,判決吳男無罪;然二審援引大法庭裁定,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不以依內部事務分配所實際具體負擔的事務為限,逆轉改依貪污罪對吳男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起訴書指出,吳男原為市府養護工程科技士,於2018年3月退休;黃敏惠回鍋第三任市長後,吳於2019年1月22日以機要職回聘擔任市府專員,直至本案爆發,2021年1月1日離職。

檢方查出,吳男自2016年起藉由負責督導路面整修工程等機會,多次護航廠商,涉收受業者現金、茶葉等賄賂。然吳男否認犯行,辯稱其中10萬元是由簡姓業者將其公司的獎金分享給他,否認索賄,另吳坦承收受茶葉等,但分配同事享用。

一審嘉義地院認定,業者所承攬的工程,市府承辦人員都不是吳男,吳也不是有決行權的長官,簽呈及相關文件上均無吳的簽章,吳也未催辦公務員執行請款及驗收,對工程無實質影響力,且無法證明業者所交付財物與吳的行為間有對價關係,判吳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援引3年前大法庭裁定,指相關簽呈及文件核章、會辦單位人員及機關長官都不包括吳男,然而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乃指一般職務權限,不以依內部事務分配所實際具體負擔的事務為限,只要行為與其職務有關連性,就有實質職務影響力,而吳男與管線業務承辦人有類似師徒關係,具一定影響力。

另外,業者供稱拿錢給吳男,是因為承攬嘉義市管理服務案,知道標案如果有問題或有狀況,可請吳幫忙,故具有對價關係,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吳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以及價值21萬多元的咖啡豆及與茶葉;至於同案黃姓、陳姓業者被判刑6月,簡姓業者判刑4月、林姓業者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所有被告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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