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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合憲 但限縮範圍

憲法法庭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昨天做出合憲判決,釋憲聲請人蔡男(右二,白髮)、江男(右)到庭聆判。(記者楊國文攝)

憲法法庭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昨天做出合憲判決,釋憲聲請人蔡男(右二,白髮)、江男(右)到庭聆判。(記者楊國文攝)

2024/04/27 05:30

憲法法庭判決 罵髒話未必有罪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等人,分別因斥罵媒體人或政治人物,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也有法官認為「侮辱」定義不明確,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天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法條合憲,但應限縮成罪的構成要件,單純以髒話罵人未必有罪,往後類似的公然侮辱犯行,成罪案件應會大幅減少。

不過憲法法庭對網紅、名人在網路謾罵上等亂象,認為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若透過網路、電子通訊或傳播媒體,故意公開羞辱他人,應承擔較大言論責任,若為情節嚴重的公然侮辱行為,法院可於權衡後判處較重的拘役之刑,而非僅判處繳罰金了事。

刑法第三○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的行為包括罵人三字經、畜生等侮辱言語。

憲法法庭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昨做成合憲判決,認為「侮辱」定義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但應該限縮於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的言論,且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程度,並經法官權衡無益於公共事務思辯、不具正面價值,在此範圍內的處罰合憲。

侮辱性言論 具表達個人價值功能

憲法法庭認為,侮辱性言論雖可能侵害他人名譽,但也有溝通思辯、輿論批評、表達個人價值立場等功能,其表意脈絡及領域相當複雜多元,除了政治、宗教、學術、文學、藝術等高價值言論的性質,也可能兼有抒發情感、表達風格的表現自我功能。

憲法法庭強調,不能僅因是髒話或具冒犯性,就一律認為是無價值或低價值言論,法院應權衡個案言論對名譽權的影響及其言論價值,整體觀察其脈絡再予評價,僅因用語負面粗鄙就處罰,此罪恐成「髒話罪」。

12位聲請人可非常上訴、發回更審

依上述意旨,張大春、馮光遠等八位聲請人,屬舊制憲法訴訟前的聲請案,可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罵人「肥婆」的邱姓女子等四位聲請人的個案,大法官認為審案時未權衡要件,獲判違反憲法意旨,將這四案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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