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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氣說「這餐我請」!苗縣議員黃聲全涉賄選 二審仍判3年10月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涉賄選,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3年10月判決。(翻攝苗栗縣議會議事直播)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涉賄選,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的3年10月判決。(翻攝苗栗縣議會議事直播)

2024/02/22 12:1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議員黃聲全(無黨籍)被控於2022年的競選期間,兩度於自家釣蝦場,招待選民吃飯,他霸氣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請託聚餐人士投票支持),苗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苗栗地院刑事庭認定他觸犯選罷法的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他上訴二審,宣稱只有拜票,沒要請客,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他狡辯,維持3年10月原判決,可上訴三審。

黃聲全另外被苗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民事庭去年(2023年)5月判決當選無效,目前二審中。

判決書指出,黃聲全於2022年參選苗栗縣第20屆縣議員期間,於當年9月19日晚間7點許,在他實質掌控經營的休閒釣蝦場內,對具有投票權的馮姓、許姓選民,以及不具投票權的田姓民眾等8人,在包廂聚餐之際,他進入包廂敬酒、拜票,並在聚餐結束時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8人遂不需要支付該桌約2400元的餐費,同年10月23日,馮姓選民又約張姓選民等,共10人至該釣蝦場聚餐,黃聲全同樣到包廂敬酒拜票,尋求支持並招待約3000元的整桌餐費。

苗栗地院一審認定,黃聲全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的交付不正利益罪,判刑3年10月,另外,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也觸犯收受不正利益罪,分別判刑4至6月,馮姓選民參加兩次聚餐,應執行徒刑10月。

黃聲全上訴二審,他宣稱「我當時僅有拜票,請求支持,並未向他們表示要請客,不用付錢」,他還強調,兩位證人是中國嫁入台灣的新住民,證述前後不一、彼此有差異,有語言障礙,不太了解檢察官、法官的問話,偵查及原審未指定通譯,有違反法律規定。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田姓證人(參與餐會,但無投票權)、許姓證人,雖是中國人士嫁至台灣,但兩人到台灣已有10多年,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於偵查與一審中供述詳細,並無答非所問或虛答情形,自無語言不通,須通譯翻譯的情形,亦無前後不一,黃聲全仍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並無理由而駁回。

合議庭強調,選賢與能攸關國家政治良窳,影響國家根基與人民權利,不應使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的真意,黃聲全身為候選人,卻恣意破壞選舉公平,且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另考量黃聲全之賄選票數、支付的餐費金額等一切情狀,一審量處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量刑妥適,應予維持,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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