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期間招待選民吃飯 苗縣議員黃聲全賄選一審被判3年10個月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翻攝苗栗縣議會議事直播)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被控於競選期間,2度於自家釣蝦場招待選民吃飯並請聚餐人士投票支持,由苗栗地方檢察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方法院選舉法庭於5月底判黃聲全當選無效,刑事法庭也認黃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聲全於去年參選苗栗縣議員第20屆第5選區縣議員時,為求能順利當選,於去年9月19日晚間7點許,在由其實質掌控經營的休閒釣蝦場內,趁具有投票權的馮姓、許姓選民及不具投票權的田姓選民等8人在包廂聚餐之際,前往該包廂敬酒、拜票,並在該包廂聚餐結束欲結帳時,走進包廂向馮姓選民等人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致馮等8人均無須支付該桌約2400元的餐費。
去年10月23日,馮姓選民又另約張姓選民等共10人前往該釣蝦場聚餐,黃聲全同樣到包廂敬酒拜票,尋求張姓選民等其他人投票支持他,當天整桌餐點同樣是黃聲全招待,價值約3000元。
合議庭法官審理後,依照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證述,及黃聲全對該家釣蝦場有實質掌控經營等事實,認為黃聲全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褫奪公權5年。
另外,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也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分別被處4到6個月有期徒刑。其中馮姓選民參加2次聚餐,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