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黃聲全賄選 一審判3年10月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翻攝苗栗縣議會議事直播)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無黨籍苗栗縣議員黃聲全被控於競選期間,兩度於自家釣蝦場招待選民吃飯並請聚餐人士投票支持,苗栗地檢署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起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地院選舉法庭五月底判黃聲全當選無效,刑事法庭也認為黃犯選罷法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全案可上訴。
自家釣蝦場招待選民吃飯
記者昨致電黃聲全,但至截稿為止,他都未接電話,也未做相關回應。
判決書指出,黃聲全去年參選苗栗縣第廿屆縣議員時,為求順利當選,於去年九月十九日晚間七點許,在他實質掌控經營的休閒釣蝦場內,趁具有投票權的馮姓、許姓選民及不具投票權的田姓民眾等八人在包廂聚餐之際,前往包廂敬酒、拜票,並在聚餐結束時,走進包廂向馮等人表達「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等語,以致馮等八人無須支付該桌約二千四百元的餐費。
去年十月廿三日,馮姓選民又約張姓選民等共十人前往該釣蝦場聚餐,黃聲全同樣到包廂敬酒拜票,尋求支持,當天整桌餐點同樣由黃聲全招待,價值約三千元。
合議庭法官審理後,依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證述,及黃聲全對該釣蝦場有實質掌控經營等事實,認為黃聲全犯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三年十個月,褫奪公權五年。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也因犯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分別被處四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其中馮姓選民參加兩次聚餐,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全案可上訴。